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0]4号 2000-01-03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347号文)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批复中的第一点具体征税办法请与我局《转发关于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各类保险征免个所得税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171号)一并执行。 二、对批复中的第二点具体征税办法,从文到之日起参照执行。 附件:粤地税函[1999]34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1999年11月2日)(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1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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