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3]123号 2003-05-29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11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纳税人在《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仍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54条、55条、58条等规定处理。 附件: 1.粤地税发[2003]1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6号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0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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