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90号建议的答复 许福仓、杜永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就低确定资源税适用税率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资源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部门主要依据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经我局与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沟通,我省目前铁矿的选矿税率为3%,与全国其他省份比较,我省铁矿的原矿税率和选矿税率均已处于全国较低水平。 同时,根据《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以下减征免征办法:一是对企业开采的伴生矿、尾矿免征资源税;二是对开采的低品位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征收资源税;三是对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对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的,自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起,连续12个月减征50%资源税。以上减征免征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我省资源税税率及减征免征办法,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继续加强与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的沟通协作,在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同时,定期深入重点资源税纳税企业开展调研,广泛征求资源税企业意见建议,为进一步完善资源税政策、优化办理程序和事项积极建言献策。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对税收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及电话:省税务局环境和资源税处焦蓉蓉,0931—8870308。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7月3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