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衔头发票验旧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3]1号 2003-01-02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据近期一些单位反映,由于企业衔头发票用量大、分散使用时断号情况比较多、且需要一定数量的结存发票以备周转,发票供售科在对该类发票进行验旧供新时存在一定的困难。经市局研究,对企业衔头发票的验旧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于一次性印制和领购衔头发票数量超过500本的企业,在验旧供新时,考虑到发票用量过大、难以携带,暂不要求携带发票(实物)到前台验旧,但需填报记录其发票使用情况的《验旧供新表》,经科长审批后,由前台验旧岗将发票使用情况录入CTAIS。 发票供售科应在年度内不定期下户抽查此类企业的发票使用情况,核实企业是否将用票情况如实填报税务机关。对未如实填报的,应及时进行发票违章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印制衔头发票的资格。 二、为解决自印衔头发票的企业在第二批发票印制和换领过程中发票的衔接使用问题,允许此类企业保留40%的衔头发票的结存用量。该结存用量由市局票证管理所报CTAIS维护办公室批准后,统一在CTAIS后台进行调整。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01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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