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地税一[1998]30号 1998-06-10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和《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发。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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