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2022年修订)》的通知 粤财规〔2022〕4号 2022-06-17 有关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修订了《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可结合本地区海域资源及海域使用需求等情况,在本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一定比例(不超过30%)制定标准,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备案。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执行所在市标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照所在市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 尚未颁布地级以上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地区,执行本标准。 二、本通知施行前已获批准但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其中,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项目批准时间,以政府批复出让方案的时间为准。 三、经批准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应按照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四、按照粤财规〔2019〕2号文有关规定,已获批准按规定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项目确权登记时间2018年5月1日前的,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缴款通知书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海域使用权续期或用海方案调整等需重新报经政府批准的,批准后按照本标准执行。 项目确权登记时间在2018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五、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我省制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六、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将按照国家要求、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6月17日 解读:《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2022年修订)〉的通知》 一、我省《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标准》)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9年,省财政厅和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粤财规〔2019〕3号),明确我省海域金征收标准。2021年,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决策部署,降低我省水产养殖业用海成本,省财政厅和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降低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21〕3号),将全省(不含深圳市)新审批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粤财规〔2019〕3号)相对应海域等别、养殖方式征收标准的50%。上述两个文件执行情况良好,将于2022年6月30日有效期届满。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开展了相关调研,并根据调研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修订,按照规范性文件办理程序印发实施。 二、《新标准》制定的依据有哪些? 答:《新标准》主要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部委相关政策性文件、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的,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 3.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19〕2号)。 5.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9〕3号)。 6.《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降低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21〕3号)。 三、《新标准》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我省出台《新标准》,主要目标是充分发挥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经济杠杆的调控作用,科学反映不同海域级别海域空间资源利用收益与生态环境损害成本,促进我省海洋经济发展。主要任务是实行海域级别划分,明确海域金征收标准和相关工作要求,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四、《新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答:主要包括了三方面内容:一是进行海域定级。按照《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划分海域级别,制订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海域金征收标准”规定,结合广东省海域特征和使用现状,对于工业交通运输渔业基础设施等填海、城镇建设填海等13种用海方式进行3级海域级别划分。对倾倒用海等区域差异不明显的10种用海方式未实行定级,继续沿用国家征收标准。 二是延续降低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政策。《新标准》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总体不高于粤财规〔2021〕3号文的标准(即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在粤财规〔2019〕3号文基础上减半征收)。同时,鼓励和引导近岸养殖向深远海布局,将位于“20米以深海域”的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在同类养殖方式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半征收。 三是简化计征方式。此次调整将开放式养殖用海中的其他养殖类型参照普通网箱(鱼排)养殖征收标准进行统一,并将开放式养殖(含网箱养殖)按实际养殖面积或占用海域面积计征统一变更为按照批准面积计征,实现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方式进一步简化。 五、此项政策为什么不含深圳市?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规定,深圳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由深圳市自行制定。 六、此次修订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有什么变化? 答.《新标准》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总体不高于粤财规〔2021〕3号文的标准(即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在粤财规〔2019〕3号文基础上减半征收)。此外,本次修订将基层反映的难以操作的开放式养殖(含网箱养殖)按实际养殖面积或占用海域面积计征统一变更为按照批准面积计征,实现征收方式的简化。 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使用金如何确定? 答:实行海域使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参考底价不得低于《新标准》,成交价上不封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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