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请示的批复 粤国税发[2002]235号 2002-09-10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简化审批程序的请示》(穗国税发[2002]364号)文收悉。经研究,鉴于你局是副省级城市,具备一定管理条件,并且征管企业户多量大,承担税收任务繁重,因此,在执行《关于精简行政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234号)文件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对你局的行政审批权限。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授权审批的问题 授权你局审批的项目: 1、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 2、防伪税控工业企业(不含工商兼营企业)申请开具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批; 3、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外资)。 上述项目,你局审批后应报省局备案。 二、关于扩大审批权问题 扩大你局审批权的项目及权限: 1、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装修费200万元以下审批; 2、金融保险企业的装修费200万元以下审批; 3、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的呆账核销200万元以下审批; 4、财产损失税前扣除500万元以下审批; 5、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以及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凡损失100套(不含本数)以下案件的审核查处。 上述第1、2、3、4项审批项目审批权限具体操作由你局自行决定;第5项审批项目审批权限由你局掌握,不得下放。 三、关于授权和扩大审批权限的监督管理问题 你局对省局授权和扩大审批权的审批项目,要加强管理,严格审批。省局对授权和扩大审批权的审批项目,根据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经查证核实不符合审批条件事项,依法追究行为人责任,并严肃处理。 四、其它有关问题 (一)你局来文中所请求下放和扩大审批权的其它审批项目,由于政策依据不足以及出于从严管理需要,省局不予下放和扩大。 (二)省局对没有下放和扩大审批权的项目,将进一步简化程序、规范审批。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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