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地税发[1998]283号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8-27
摘要:各分、县局对原已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要求全面建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关系,下达《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明确扣缴义务和责任。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武地税发[1998]283号            1998-08-27

  税屋提示——依据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和失效废止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10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分、县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意见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分、县局对原已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要求全面建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关系,下达《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明确扣缴义务和责任。特别是对原已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一定要在98年底前建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关系面达到90%以上,并对扣缴义务人进行经常性的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使之掌握办税程序,按规定如期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检查发现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或偷税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案件,各分、县局必须坚决查处,并将查处的情况上报市局备案。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8月2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