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2022-12-29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我省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缴费人依据林草、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和缴费期限,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 四、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缴费事项。青岛市缴费人可访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qingdao.chinatax.gov.cn/portal/;山东省(不含青岛市)缴费人可访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 五、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财政、林草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六、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与林草、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的合作,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共享,持续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大力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切实增强缴费满意度和获得感。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的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决策部署,确保划转改革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文件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以下简称“林草两费”)划转要求,结合山东省工作实际,起草了本公告。 二、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明确了“林草两费”的征收部门、征收期限、业务办理渠道等划转后的各项征管与服务事项。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划转后基本征管事项。自2023年1月1日起,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林草两费”,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明确了顺延规则和欠费征缴职责。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林草两费”,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征收;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三)明确了申报缴费的具体方式。缴费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依据林草、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和缴费期限,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办理申报缴费事项。 (四)明确了资金退库的办理方法。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财政、林草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