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财税〔2022〕269号 2022-12-29 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沈抚示范区税务局,各市(不含大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要求,为平稳有序推进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原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以下简称“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对两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应缴费金额依法进行核定,并向缴费人发出《缴款通知》(见附件1、2)。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核定的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并缴入国库。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国库集中收缴管理制度,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两项政府非税收入的政策制定,确定预算分配比例。 三、除本通知规定外,两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四、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税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税务局负责征收。缴费人未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须在办理两项政府非税收入申报事项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主管税务机关时,对于非跨两个及以上地级市和非跨两个及以上县(市、区)的项目,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项目跨两个及以上地级市的,如果缴费人机构注册地位于省内(不含大连),机构注册地的县(市、区)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如果缴费人机构注册地在辽宁省外(含大连),可由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税务机关指定主管税务机关。项目跨两个及以上县(市、区)的,如果缴费人机构注册地位于本地级市内,机构注册地的县(市、区)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如果缴费人机构注册地在本地级市外,可由项目所在地的地级市税务机关指定主管税务机关。 六、缴费人应依据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出具的载有金额的《缴款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向主管县(市、区)税务局申报缴纳两项政府非税收入,主管县(市、区)税务局向缴费人开具缴费凭证。 七、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两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原执收(监缴)单位审核确认后,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八、税务部门征收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原执收单位应按规定核销原领用的非税收入票据。 九、税务部门按照国库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将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人民银行国家金库,并做好会统核算工作。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222”,预算科目名称为“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44507”,预算科目名称为“草原植被恢复费”。除省级审批的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项目外,两项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审批权限,全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省级审批的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项目的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国库。两项政府非税收入的收款国库为主管县(市、区)税务局所在地国库。 十一、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含代理国库)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十二、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等部门应加强合作,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依职责即时向同级税务部门的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推送《缴款通知》。税务部门应将入库信息于入库次月10日前传递给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实现征管信息的及时共享。 十三、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持续优化办事缴费流程,以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电子税务局为载体,“实体、网上、掌上、自助”多种缴费渠道紧密结合,推行“非接触式”缴费,积极推动全省通办、同城通办、一站式服务、一窗通办,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十四、2022年12月30日前,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完成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业务和数据信息交接,做到资料交接全面准确。相关部门要做好现行政策文件、近三年征收明细清册、目前应征和欠费明细清册等基础征管资料整理工作,全面准确向税务部门提供,确保税务部门平稳有序承接征收工作。 十五、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后,有关业务操作流程按照《辽宁省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管业务操作手册》(见附件3)办理。 十六、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点击下载1-3] 1.森林植被恢复费缴款通知 2.草原植被恢复费缴款通知 3.辽宁省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管业务操作手册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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