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0刑初160号 贾某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4-02
摘要:被告人贾西贝所在单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贾西贝系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贾西贝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贾西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沪0110刑初160号

  发文日期:2021-04-29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沪0110刑初1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西贝,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四川省绵阳市。

  辩护人:陈卫、丁瑜华,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西贝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雯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西贝及辩护人丁瑜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贾西贝在余燕琪(另案处理)实际经营的竑盈公司、卿诚公司、汗路公司等公司任出纳期间,受余燕琪指使,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竑盈公司、卿诚公司、汗路公司等公司为上海町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实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金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久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贾西贝被民警抓获,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贾西贝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犯余燕琪、沈向群的供述,证人陈某、施1、汤某的证言,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材料,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贾西贝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贾西贝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贾西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贾西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西贝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西贝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被告人贾西贝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审理期间,被告人贾西贝在亲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西贝所在单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贾西贝系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贾西贝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贾西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贾西贝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被告人贾西贝及辩护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西贝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9日起至2026年4月18日止。)

  二、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予以没收,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孙斯汀

  人民陪审员  杨 凤

  人民陪审员  单 联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 助理  赵 静

  书 记 员  童晓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