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帐户已第三存管,也存在银行。其所得利息是按20%征收,还是按5%征收?按个人理解应按5%征收,可福建地税说要按20%征收。现请国家税务总局能给个明确回答。谢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令2007年第502号)第二条的规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证券公司不属于上述金融机构,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利息应按20%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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