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博泵机电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远期结汇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977号 2004-08-17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博泵机电远期结汇退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4〕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四条有关规定,考虑到山东博泵机电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远期结汇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局来文所提意见,对该公司2003年12月出口的水泵机组及发电机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码:683878694、684168494、524092576)应退税额1091万元,申报出口退税时,可由该公司提供经山东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上述出口货物远期收汇证明,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主管退税机关严格审核其他退税单证并确认无误后,按现行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事宜。办理出口退税后,该公司应当按照出口合同规定的收汇时间及时收汇并办理核销手续,并将出口收汇核销单提供给其主管退税机关。主管退税机关要加强监管,对该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收汇时间及时收汇并办理核销手续的,应及时追回已退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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