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公告2023年第5号 2023-11-17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安徽省自2023年12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3年12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缴费人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范围是: (一)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及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2023年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当年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当年后续月份仅需向税务部门申报新增职工的缴费工资。未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调整变更2023年1月至11月缴费工资的,按照各统筹区现有政策,其差额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生成传递税务部门征收。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基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缴费人存在补缴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3年12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办理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掌上办”(皖事通、微信、支付宝)、相关商业银行和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缴费业务。 四、其他事项 (一)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需联合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切换。 1.人社部门:系统升级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集中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不停机。 2.医保部门:2023年11月23日18:00至12月2日24:00,安徽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的征缴类业务经办系统功能模块和公共服务渠道的相关业务系统功能模块暂停服务。期间,一是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职工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含新增、变更、注销等关联业务)、医保关系转移、参保缴费(补收、补退)等各类征缴业务暂停办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在停服前将征缴类在途业务办结。二是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业务的相关功能模块同步暂停服务。三是非征缴类业务,如门诊(急诊)医保结算、住院医保结算、药店购药等医保结算类业务不受影响。预计12月3日0时起,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暂停的服务功能恢复正常。 3.税务部门:11月26日18:00至12月1日8:00,税务部门相关业务系统停机,申报缴费类业务暂停办理,相关业务自12月1日8:00起恢复办理。 (二)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个人参保证明和单位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继续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三)缴费人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33社会保险服务热线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社会保险专席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2023年11月1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缴费人办事成本,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医疗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联合制发《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费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物质基础,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工作事关百姓福祉和民生保障。目前,我省社会保险费采用缴费人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费款的方式,业务流程长,涉及部门多。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服务水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决定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实行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自行申报”)。主要有以下三点考虑: 一是减轻缴费人办事负担。目前,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需按险种分别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向税务部门缴费,造成了缴费人“多头跑”“来回跑”。实行自行申报,将申报和缴费两个社会保险事项统一为在税务部门一家办理,有利于降低缴费人办事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是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自行申报的流程设计是以缴费人为中心。缴费人依法依规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等信息,并及时缴费;税务部门依法提供服务保障,充分还权明责于缴费人。同时缴费人可以利用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对缴费工资、缴费明细等信息进行“可视化”查询、确认,使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更加公开透明,进一步保障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合法权益。 三是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实行自行申报是深化社会保险费征管领域改革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便利化、智能化水平,不断增强缴费人获得感。主要体现在“三化”:税务部门提供政策辅导、咨询服务、申报缴费提醒以及优惠政策推送等服务,逐步实现辅导“精准化”;逐步改变以表单为载体的传统申报模式,通过信息系统提供自动计算、预填单等申报服务,实现费额计算“智能化”;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切实满足不同群体申报缴费需求,实现办事渠道“多样化”。 二、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主要是将当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先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实行自行申报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有什么变化? 实行自行申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业务仍按照现有流程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用人单位继续按照现行缴费基数计算方式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缴费工资申报和调整业务,缴费基数仍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可以对申报信息进行撤销、修改、补充),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月、按季、按半年或按年自主向税务部门选择缴费基数,确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并自愿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哪些群体需要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次实行自行申报主要是针对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以及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城乡居民继续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实行自行申报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会不会受到影响? 目前,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已经建立了常态化部门协作机制,在推动业务联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缴费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掌上办”(皖事通、微信、支付宝)、相关商业银行和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缴费业务。总体上,实行自行申报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不受影响,同时因环节减少、渠道增加,缴费人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更加便捷高效。 六、实行自行申报会不会增加缴费人缴费负担? 此次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旨在提高缴费人缴费便利度,不涉及现行缴费政策调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仍可按照现行方式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继续在政策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计算等征管方式保持不变。同时,2023年用人单位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的当年缴费基数,税务部门将继续沿用,无特殊情形不再调整。因此,此次优化不会增加缴费人缴费负担。 七、实行自行申报会影响缴费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吗? 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了常态化、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传递参保、缴费等信息,数据时效性和安全性有充分保障,不会影响缴费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等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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