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部分废止] 国税发[2005]179号 2005-11-0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自2024年1月25日起,本法规中附件对应的文书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自2021年8月11日起本法规中附件对应的文书废止。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附件1中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促进税收执法文书合法、准确、规范地使用,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修改了部分税收执法文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税收执法文书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及程序使用和管理税收执法文书。同时,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优势,保证税收执法文书使用规范、流转畅通、归档及时。 二、本次制定、修改的税收执法文书共67 个(见附件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等使用的文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文书的联次,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没有纳入此次统一下发范围内,但已在总局(包括总局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制定的其他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税收执法文书可继续使用。 三、总局在制定、修改税收执法文书的同时,制定了税收执法文书标准(见附件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各级税务机关在制作、使用税收执法文书时,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除有特殊规定或业务上有特殊需求的外,未在本次统一的文书,也应当按照《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制作和使用。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此次推行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为契机,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认真总结和积累文书使用和管理经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征收管理司)。 此次下发的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废止]税 屋附件:附件1-2 1. 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 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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