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近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税员小陈问,公司去年开发了非经济适用房,但尚未完工,仅取得部分预售款,没有主营业务收入,是否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公司根据预售收入计算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会不会造成重复纳税? 答:商品房未完工并不意味着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还对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作出规定,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应及时根据预售收入计算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正数时就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收取预售款的开发产品完工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除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预售收入的毛利额。假如你公司2006年取得预售收入200万元,计税毛利率12%,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等其他税前扣除项目金额合计18万元,则2006年的毛利额=200×12%=24(万元),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24-18=6(万元)。2007年完工取得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400万元,其他税前扣除项目金额合计50万元,则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500-400-50-24=26(万元),即将2006年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预售收入的毛利额从2007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 商品房未完工前,预售收入不计入销售(营业)收入,也就不能作为计提税前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的基数;完工后,才允许作为计提以上三项费用的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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