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条款废止] 桂地税发[1995]15号 1995-01-26 税屋提示——
1.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第三条条款废止。
2.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第五条条款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区局。 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 一、问:从事美容服务业务是否可以列入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免税范围 答;美容服务业务不属于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免税范围。对单位和个人举办的美容店等所从事的美容服务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其他服务"子目征收营业税。 二、问:对有线电视台每月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按什么税目征税 答:对有线电视台每月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播映"子目征收营业税。 三、[条款废止]问:对建筑安装企业向基建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施工机构迁移费等三项费用,在征收营业税时是否可以给予扣除 答;建筑安装企业向基建单位收取的上述费用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此,建筑安装企业向基建单位收取的上述费用,在计征营业税时不能给予扣除。 四、问:单位和个人自建自用房屋,对其自建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单位和个人自建自用的房屋,如未出售的,对其自建行为不征营业税。 五、[条款废止]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其免税教育劳务如何掌握 答: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免税的教育劳务应限于与国家承认学历相关联的劳务,除此之外,所提供的劳务一律征收营业税。 六:问:甲方提供资金,乙方提供土地,合作建房,双方各分配一部分产权,对甲乙双方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上述行为最后的结果是,在合作建房中。乙方以上地使用权换得了建筑物所有权,甲方以建筑物所有权换得了土地使用权,甲、乙双方均发生了有偿转让行为。因此,对甲方应就交换乙方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建筑物价值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乙方应就交换甲方建筑物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七、问:如何区别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范围 答:区别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的界限,主要是看投资者是否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如投资者不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不承担投资风险,而是收取固定收入,则不属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范围。对于这种投资,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子目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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