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琼国税函[2002]26号 2002-02-0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全文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请示》(市国税发〔2001〕370号)收悉。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分别以下情况处理:凡案件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印发之日前结案并已下达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的,按总局原有规定执行;在印发之日后结案和下达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按187号文件执行。 此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二年二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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