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5]19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统一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0-24
摘要:为进一步统一规范管理办税服务厅,提高办税服务厅服务质量和效率,营造一流的办税环境,树立良好的国税形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管理小组根据窗口业务需要,按平衡窗口业务工作量的原则,在窗口业务范围内安排和调配窗口工作人员。

  窗口人员调整到本单位其他窗口工作,由科领导研究决定;窗口人员调整到跨单位窗口工作,由办税服务厅管理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非窗口工作人员和非窗口业务的调配,遵循以下原则:

  管理人员和综合人员一般不调配到窗口工作,如需调配,须征得工作人员所属单位分管领导同意;

  工作人员跨单位调配至非窗口业务工作,须征得工作人员所属单位分管领导同意。

  所属单位调配人员到办税服务厅以外工作,如开会、抽调、集中、培训、出差、岗位调整等,须报管理小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办税服务厅人员请休假实行两级审批制,科级以下人员向所在科(组)长请(休)假,报管理小组备案;科级干部请(休)假需先经办税服务厅管理小组长同意,再向所属单位请假。

  第二十七条 办税服务厅管理小组负责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进行统一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量和工作质量(含工作差错、考勤情况、服务态度、仪表仪容、投诉举报等),每月5日前将考核结果发送至工作人员所属单位人事部门,由所属单位确认后,将考核情况录入绩效考核系统,据以计发当月的绩效工资。

  第二十八条 办税服务厅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大厅窗口业务培训,并将培训结果反馈人员所属单位进行考核。其他专项培训由所属单位组织。

  第二十九条 办税服务厅管理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各项文体活动,活动方案报人员所属单位备案后,活动费用由人员所属单位按比例分摊。

  其他

  第三十条 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工作所需设备的购置和更新按市局设备管理部门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管理小组负责办税服务厅外驻单位的管理,包括业务协调、窗口标识规范和外驻人员的服务、形象、着装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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