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第二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5]637号 2005-12-1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第二册)〉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8号)(以下简称《图册》)转发给你处,对符合《图册》免税条件并已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5]582号)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第二册)》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第二册)》(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第二册)(见纸质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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