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套改工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6]378号 2006-12-29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从2006年7月1日起,对行政事业单位在职、离退休人员实行工资制度改革,并补发2006年7-12月的套改工资。现将补发套改工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补发套改工资由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的补发套改工资,可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284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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