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7]256号 2007-09-13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公示内容、形式和标识,促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A级纳税信用等级公示的内容及形式。对地级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初步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应在纳税人所在地的办税服务厅或者选择其他适当的方式(包括在当地的报刊、电视)进行公示,公示时间15日,公示格式见附件1。 二、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证书、标识牌规格。证书采用大红绒面对折的外套配内页的形式,内页打印内容见附件2。标识牌采用木质底座嵌入铜制面板,铜制面板字样及内容见附件3。 三、评定的形式既可以采取国、地税局共同组织开展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国、地税局分别组织,互送对方同级单位核实确认签字盖章的方式,最后评定公示及发放证书均盖国、地税局的公章。 附件: 1.××市纳税信用等级A级企业公示(略) 2.纳税信用等级证书(略) 3.A级企业(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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