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税局关于规范区县局间企业税务登记地点争议裁定管理的意见[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7]42号 2007-02-0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自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3]第7号令)发布以来,市局为贯彻总局办法,规范税务登记管理,落实属地登记原则连续制发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重复税务登记户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501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393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423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征[2004]57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变更税务登记地址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5]61号),明确规定了税务登记的地点,并规定从事娱乐业、服务业、文化体育业和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必须属地登记,对遏制恶意引税的蔓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目前仍存在不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跨区、县变更税务登记的问题,部分区、县局重复登记、不为纳税人办理正常转出等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我局依法行政、高效服务的治税形象。为进一步提高税源管理质量,完善纳税人户籍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完善制度、严格执法、规范行政、明确权责。杜绝执法和行政管理中的随意性,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规范统一原则。各项业务工作的管理方式、流程、要求、岗责均规范统一。 3.监督制约原则。完善监督机制,在完善业务管理考核体系的同时加强行政监察和制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4.整体协调原则。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通盘筹划,各项措施协调、配套,既讲究整体上积极稳妥,又注意有重点地突破。 (二)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的税源户裁定考核监督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区、县间税务登记地点的争议和纳税人的投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实现纳税服务承诺。 二、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工作方式 对纳税人的跨区、县迁移申请有争议的,相关区、县局间首先进行协商,协商未果仍有争议的须上报市局,由市局按税务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定。 (二)工作流程 1.各局在接到纳税人的迁移申请或其他区、县局的协商转户要求时,对税务登记地点无异议的,应按照市局纳税服务承诺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出手续。 2.各局间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地点存有异议,转出局应在接到纳税人或其他区、县局提出的转户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与有关区、县局进行协商,并做出决定。同意转出的,应在纳税服务承诺期限内办结转出手续;不同意转出的,转出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市局上报裁定申请,同时应告知该纳税人或有关区、县局此件已报请市局裁定。 3.市局受理区、县局、分局的裁定申请后经核实有关情况,正式行文批复裁定申请、发布裁定结果,并限有关区、县局在纳税服务承诺时限内办结转出、转入手续。对于未在期限内办结的,市局将在期限终了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核心征管系统直接做转户处理,并限有关区、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档案资料交接完毕。 4.纳税人或转入局在提交了迁移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如未得到转出局的明确答复,可直接向市地税局提交迁移申请,市局在接到纳税人或转入局的申请后将责成有关区、县局限期上报具体情况,并进行调查核实。对于未按规定向市局提交裁定申请的区、县局、分局,市局将此类情况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之中。 5.对于依法为纳税人办理跨区、县迁移手续的和自行协商解决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争议的区、县、分局,市局可根据有关区、县、分局实际收入增减情况调整年度税收收入计划。 (三)提请裁定所需的资料 各局在上报管辖申请时,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1.纳税人的迁移申请; 2.纳税人基本情况的文字说明; 3.纳税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成立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争议各方的理由和依据。不同意转出的局必须提供不同意转出的正式文件,或有关部门主管负责人签署的具体批示意见。 三、建立完善考核、监察机制 建立和完善考核监察机制,以维护政令统一,对不依法行政、执法不严、违法违规操作的行为,市局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严格、规范的税务登记管理对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深化各项税收征管工作有着重要的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坚持依法行政在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必须认真落实好此项工作。 (二)认真组织、加强监督 市局将成立由征管处、法制处、监察处、巡视组为成员的税源户裁定工作小组。巡视组将裁定结果列为巡视工作内容。市局纪检、监察、法制部门和巡视组对市局下发的裁定申请批复实施监督,征管处负责目标管理考核,法制部门作为年度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 (三)明确要求,严格管理 对于未按规定的时限、内容、程序向市局提交管辖申请的和未按规定时限执行市局裁定结果的区县局、分局,市局将在核实情况后提交市局党组进行处理。 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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