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税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09-23
摘要:安徽省国税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国税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皖国税发〔2004〕172号),结合全省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束后,依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建立科学、规范和实用的指标体系,采取特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评定处理的税收管理工作。
    企业纳税评估分为季度评估和年度评估。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确定对象、实施分析、约谈辅导、调查核实、评估处理、反馈建议和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等环节。
    (一)初步分析。初步分析是指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一般性审核的过程。
    (二)案头分析。案头分析是指通过对纳税人各类评估指标的分析,结合指标预警值进行趋势、比率和比较分析,评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合理性、真实性,初步确定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
    (三)约谈、实地调查核实。约谈、实地调查核实是针对案头分析阶段发现的疑点问题,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实施约谈、现场核对、核实的过程。?
    (四)处理纳税评估结果。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后要做出评估结论,对于一般性申报问题,应通知纳税人及时纠正、补缴税款;对一般性违法,应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条款按程序处理;对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应移送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五)反馈建议和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税务稽查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定期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税源管理部门对评估中发现的一般性申报问题、一般性违法问题以及税务稽查部门反馈的问题,要及时更新和维护管理数据(包括综合征管软件和各类管理台帐)。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对象可由计算机提取或人工筛选两种方式产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确定为重点评估对象:
    (一) 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纳税人;
    (二) 特殊和重点行业纳税人;
    (三)生产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纳税人;
    (四)企业所得税税负异常变化的纳税人;?
    (五)申报收入数与经营规模或经营情况明显差异的纳税人;
    (六)申报数据与企业财务报表数据缺乏对应关系的纳税人;
    (七)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等税种申报收入出现不相符合异常情况的纳税人;
    (八)连续两年申报亏损的纳税人;
    (九)减免税期满后利润额与减免期相比变化异常的纳税人;
    (十)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中认为应作为重点评估对象的纳税人。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资料、“一户式”管理信息和与纳税评估有关的涉税信息和资料。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申报资料评估: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纳税申报表项目填写是否符合税收规定;纳税申报表内的项目、数据之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数据计算是否准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数据与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申报数据、企业财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其他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二)主要财务指标评估:应税收入、成本费用、利润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与行业水平、经营规模是否匹配;销售(营业)成本、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增长是否明显偏高;销售(营业)收入变动率、销售(营业)成本变动率与期间费用变动率是否配比;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账户余额是否明显偏高或与生产经营状况是否相符。   
    (三)税收指标评估: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率、主营业务利润所得税负担率、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率、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所得税负担变动率、所得税贡献变动率等与经营规模、行业水平是否匹配。
    (四)税法规定税前扣除项目评估:
    1.允许税前扣除需要审核审批的项目,如财产损失等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审核审批手续。
    2.限制性税前扣除项目,如工资薪金支出、“三项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是否超过规定的比例或数额扣除。
    3.不允许税前扣除项目,如纳税人自行提取的各项基金(准备金)等是否在纳税申报时进行了相应调整。
    (五)关联交易评估:关联企业之间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指标、分析方法和行业指标体系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确定。各市国家税务局应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主要指标及分析方法》(见附件1),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工作。
    第九条  纳税评估指标标准值,分别按行业指标、历史指标设定。行业指标是指反映评估期同一行业平均水平的指标值。历史指标是指反映纳税人对比基期的指标值。
    第十条  对纳税评估结果异常的,应根据情况,分析异常原因,并参照对应的行业指标和历史指标,测算其应纳所得税,以此作为与纳税人约谈的参考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实施程序、结果处理、文书使用、资料归档以及结果反馈等工作,均应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特殊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由省国家税务局确立具有行业特征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各市对已确立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应建立相应的指标预警值,并报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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