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被税务稽查,税务机关对于该公司员工出国报销的差旅费发票,要求该公司翻译成中文。此外,对于一些国外开具的发票也要求该公司必须翻译成中文。税务机关是否有让纳税人将外文资料翻译成中文的法定权利? 答:《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年第6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注:12月20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年第6号)作了修改,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此条改为第三十三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从境外取得的票据是由于业务关系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税务机关审查时有疑义的,可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企业取得的境外票据应翻译成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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