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税的营业额(即计税依据)与开票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开票额是指实际交易的金额,而营业额是指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两者不能相混淆。例如,《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里,旅游企业就是全额开票,差额征税。 2、计入施工单位(A公司)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甲供材料,是指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劳务时领用的甲供材料。如果门窗业务不属于施工单位提供劳务的内容而是承包给另一个单位(B公司),则与门窗业务有关的流转税(增值税或营业税)与A公司无关,纳税人是B公司。 3、税法强调建筑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甲供材料,并不是说施工单位的开票额中要包括甲供材料金额,而是施工单位的开票额中包含的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要包括甲供材料。这部分营业税由发包方承担,应计入施工单位的劳务价款。如前所述,开票额与计税依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再举个例子,甲公司外购一幢房屋2000万元,对外转让价3000万元,开票额为3000万元,而税法规定按差额纳税,其计税依据是1000万元。税务机关认为建筑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甲供材,就必须开具全额(含甲供材料价格)建筑业发票是不对的。 4、如果施工单位是按开票额(劳务额)征税的,那说明少缴纳了甲供材料的营业税了。这部分营业税应由施工单位补开发票解决。例如,甲供材料为500万元,应纳营业税为15万元(500×3%)(未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应由施工单位补开发票154639.18元[150000/(1—3%)],这样,发包方向施工单位再支付工程价款154639.18元。施工单位再向税务机关申报营业税=[5000000(材料)+154639.18(补开施工发票)]×3%=154639.18(元)施工单位收到的款项,全部用来缴纳营业税。房地产企业的自购材料500万元、补开建筑业劳务发票154639.18元,以及前期开具的清包工劳务发票,共同构成开发成本。 5、如果施工单位开具5154639.18元发票就错了,因为施工单位没有材料发票作为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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