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总分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4-27
摘要:总机构应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同时,附送分支机构名单,及各分支机构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写主表1至13行次)一式两份。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总分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2011-04-27

  税屋提示——
  1.依据青地税发[2016]6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12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青岛国税公告[2013]第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停止执行。

  总机构应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同时,附送分支机构名单,及各分支机构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写主表1至13行次)一式两份。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分支机构汇总申报情况后,将分支机构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加盖受理专用章,退还总机构一份,并为其出具《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见附件);各分支机构应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以及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起报送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分支机构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法规定核实其应税所得,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现对总分支机构均在我市汇总纳税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附件:

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

青岛 国(地)税汇[ ]       号

国家(地方)税务局:

  你局管辖的      (分支机构名称)系我局管辖的       (总机构名称)于你处设立的分支机构,已于 年 月 日在我局汇总申报 年度企业所得税。

  特此证明。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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