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建造了一幢住宅楼,建造成本为每平方米6000元,对本单位职工销售价为每平方米5000元,对外销售价为每平方米8000元。该单位共20名职工,每人都在这幢住宅楼中购买了一套住房,但单位未就职工少支出的差价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最近,主管税务机关向该单位20名职工追缴个人所得税,并对该单位处以应扣未扣税款0.5倍的税务行政处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单位所建造的住宅楼既有对内价格又有对外价格,显然不是公有住房,而是商品房,依据财税[2007]13号文件的规定,职工购买本单位的楼房所取得的低于建造成本的差价收益,不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比照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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