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社发[2013]39号 湖北省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9-09
摘要: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省总工会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3]39号                 2013-9-9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安监局、卫生局、总工会、国税局、地税局: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生命安全,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我省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结合我省气候特点,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由原来的每年7、8、9三个月,调整为6、7、8、9四个月。

  三、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四、各级人社、安监、卫生、工会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各类媒体广泛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受理群众投诉,确保高温津贴标准得到有效落实

  六、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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