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2013-05-29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的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结合沈阳市实际情况,现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在沈阳市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 开发项目位于城区和郊区的,按照20%执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按照15%执行;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照5%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录国税发[2009]31号: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公告的解读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经营状况有了很大变化,近日有部分基层局和多家企业咨询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问题。为了更符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也为了建设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特发布此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在沈阳市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进一步予以明确。开发项目位于城区和郊区的,按照20%执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按照15%执行;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照5%执行。 三、公告制定依据 在对相关企业实际毛利率进行统计分析基础上,参考部分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执行标准,草拟了公告内容,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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