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2013-12-27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7日起全文废止。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本市固定业户纳税人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不含装饰)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 建筑业征收范围内的装饰业务暂不调整,仍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 本公告所称的装饰是指单独签订装饰合同的业务。 二、本市固定业户纳税人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不含装饰)后,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7号)的规定,向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其临时税务登记证号应按照“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制,其中行政区域码为纳税人劳务发生地的行政区域码。 三、纳税人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跨区县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四、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继续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8]177号)规定,统一由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代征代缴。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京地税营[2008]177号文件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解决我市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发了《关于调整我市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何要调整我市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 200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据此规定,对我市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进行调整。 二、公告涉及的调整范围包括哪些? 公告所指我市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调整自2014年1月1日起本市固定业户纳税人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不含装饰)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安装劳务所在地。 建筑业征收范围内的装饰业务,本次暂不调整,仍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公告所指的装饰是指单独签订装饰合同的业务。 三、临时税务登记是指什么? 公告所指临时税务登记是指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7号)规定办理的临时税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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