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税收职责清单的公告[条款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2014-06-25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第五条第一款废止。
一、凡纳税人需要到国税机关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由各级纳税服务部门统一受理。各地原属地管理分局不再直接从事纳税服务工作,不再受理纳税人各类涉税申请。 二、国税机关秉承“无需求不打扰”的理念,积极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良好的征纳合作遵从关系。国税机关将对纳税人的涉税风险以短信、网络、邮寄等方式进行提示提醒。 三、为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国税机关大力推进网络、自助、邮寄、电话、短信等各类非接触式服务。 四、纳税人应如实向国税机关报送涉税资料,依法对自己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使用、会计核算、税收优惠适用等各类涉税行为承担责任。 五、除以下纳税服务事项外,国税机关一般不再进行实地调查。 (1)[条款废止]新办批发或零售业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且同时申请增值税税控最大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及以上限额的。 (2)批发或零售业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税控最大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及以上限额的行政许可。 六、国税机关以风险管理为导向,重点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建立纳税人不良记录档案,并以国税专递的方式告知纳税人。 七、国税机关的税收检查实行事前告知制度,对同一纳税人的税收检查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超过一次。税收执法人员不主动出示税收检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的,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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