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对甲方列支的质量赔款能否税前扣除,目前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质量赔款,甲方未取得发票,不能税前扣除。 第二种意见认为,发生的质量赔款支出,应冲减“其他应收款”,属于核销坏账,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方列支的质量赔款,是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支出,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这三种意见,哪种正确? 解答 依据以上税收政策,第一种意见显然不对。如果要甲方取得发票才能列支产品质量赔款,可以折让方式,要求A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甲方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冲减主营业务收入。这样处理不存在税前扣除争议,但赔款协议无这类条款。实务中这样操作也比较烦琐,购货方不愿意用这种方式结算质量赔款。 第二种意见也不正确。在会计处理形式上,似乎是核销坏账,但从业务发生的实质分析,冲减往来是间接列支质量赔款。如以银行存款支付质量赔款可以税前扣除,用转账方式列支质量赔款是核销坏账不能直接税前扣除,其结论站不住脚。 综上所述,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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