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联合办证业务规程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9-28
摘要:纳税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信息属于监控范围的,受理单位应先受理其税务登记,按规定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并进行税种核定,暂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同时,向纳税人开具《税务登记证件受理回执单》。

  信息监控范围及其解除程序如下: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在系统中存在本地非正常户记录,列入信息监控范围。

  受理单位应告知纳税人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办理非正常户解除手续。监控解除后,受理单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对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信息因被盗用而列入非正常户信息监控范围的,纳税人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公安机关开具的报警回执报受理单位,税务登记岗待纳税人提供公安机关报警回执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2.通过公民身份证核查系统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信息进行比对,结果不符的,列入信息监控范围。能够通过二代身份信息验证仪器当场验证其证件真伪的,不列入信息监控范围。纳税人持护照等其他非居民身份证办理税务登记的,暂不进行身份信息比对。

  列入身份信息比对不一致监控范围的,受理单位应告知纳税人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的身份证明。监控解除后,受理单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户口本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的身份证明由税务登记岗做影像处理。

  逾期变更的纯国税户应在深圳国税局受理单位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逾期变更的纯地税户应在深圳地税局受理单位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四)注销税务登记。共管户应分别向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办理的先后顺序如下:企业所得税属深圳国税局管辖的纳税人应先办理地税注销登记,后办理国税注销登记;企业所得税属深圳地税局管辖的纳税人应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办理地税注销登记;共管户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办理地税注销登记。

  通过联合办证平台发放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其证件应在联合办证平台上缴销。

  (五)税务登记违章处罚。对于简易程序的处罚, 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按照“谁受理、谁处罚”的原则和统一的简易程序处罚标准,对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同一违章行为经一家税务机关处罚后,另一家税务机关不再处罚。税务登记违章处罚在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各自核心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处理。

  (六)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处理。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向受理单位报告,如实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做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受理单位申请补发联合办理的税务登记证件。对申请补发联合办理的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受理单位应收回纳税人持有的其他全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含原深圳国税局税务登记证、深圳地税局税务登记证)。

  三、联合办证工作流程

  联合办证业务实行以下工作流程: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受理资料、简易录入、发放证件、违章处罚;快递公司统一配送资料;深圳国税局信息中心补录数据、二次校验、扫描纸质资料、发布影像系统、打包归档。

  四、联合办证附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联合办证业务提交的资料均为一式一份,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和纳税人不再留存。

  (一)设立税务登记

  1.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不需提供)。

  (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②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2.个体经营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临时经营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提供)。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提供)。

  (5)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提供)。

  临时纳税人范围: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外出县(市)从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超过180 天的。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5)异地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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