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联合办证业务规程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9-28
摘要:纳税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信息属于监控范围的,受理单位应先受理其税务登记,按规定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并进行税种核定,暂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同时,向纳税人开具《税务登记证件受理回执单》。

  (二)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内容无变化的不需提供)。

  (3)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4)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2.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遗失税务登记证件需提交的资料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

  (四)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需提交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纳税人书面申请。

  五、联合办证办理时限

  纳税人申报办理设立和变更税务登记,有关证件、资料齐备、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在收到申报后即时办结。

  六、联合办证处罚标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一)逾期90日以下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2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元罚款;

  (二)逾期91日至180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25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元罚款;

  (三)逾期181日至270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3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罚款;

  (四)逾期271日至365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35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400元罚款;

  (五)逾期366日至455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4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600元罚款;

  (六)逾期456日至545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45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800元罚款;

  (七)逾期546日以上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5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自2014年6月1日起,纳税人首次未按期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七、纳税人识别号及税务登记证字轨号的编制规则

  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使用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和税务登记证字轨号编制规则。

  (一)单位纳税人识别号编制规则

  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其中,行政区域码统一为440300。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变。企业分支机构也应当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编制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二)个体经营(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编制规则

  个体经营纳税人识别号统一使用18位的业主身份证号码。个体经营纳税人经营多个场所的,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起,其纳税人识别号在其身份证件号码后加两位后缀,以区分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单位。例如:“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加“01、02、……、99”。

  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440300)加组织机构代码。

  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外籍或港澳台身份证等个人身份证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多个场所的,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起,其纳税人识别号在其身份证件号码后加两位后缀,以区分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单位。例如:“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加“01、02、……、99”。

  (三)临时经营纳税人识别号编制规则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人(非居民)、应领取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照的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规则同单位、个体经营纳税人识别号编制规则。

  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以个体经营纳税人的编制规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以行政区域码(440300)加组织机构代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

  (四)凡个人身份证件出现“*、-、(、)、[ 、]”等标点符号和英文字母的,统一以半角格式录入。

  (五)税务登记证字号统一为:深税登字××号。

  附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基础信息比对确认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联合办证业务规程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4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为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进程,建立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体系,按照“流程更优、环节更简、耗时更短、效果更佳”的要求,制定了《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以下简称《纳税服务规范》)。为贯彻落实《纳税服务规范》中“税务登记规范”要求,规范联合办证工作,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出台的必要性

  《纳税服务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是税务系统抓好两批教育实践活动整改的重要举措,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长期化、制度化的重要成果,是提升税务部门效率和形象的重要手段。通过规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证工作,可有效解决服务纳税人“最后一公里”问题,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着重修订《联合办证业务规程》里附报资料部分,主要涉及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等业务需要提交的资料。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