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车购税资金规模,提出年度各类型项目支出规模建议报财政部审定(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每年安排3亿元,当年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按照确定的相关项目资金支出规模,结合交通运输建设任务及项目前期工作准备或实施情况,提出各类型年度支出安排建议,于每年4月3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公路灾损抢修保通和内河航道应急抢通根据实际发生情况适时报送安排建议(商务部负责汇总全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项目资金发放和清算情况,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并提出当年预拨项目资金建议方案)。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对年度支出预算审核后,根据车辆购置税入库和支出情况,将车购税资金用于各类项目支出下达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预拨及下达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抄送商务部)。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资金一经下达,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项目名称、金额和支出范围执行。在执行中,如确实需要对具体项目进行调整,应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提出申请,由交通运输部汇总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条 车购税资金具体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和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支出,如当年未执行完毕,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资金结余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车购税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资金绩效评价制度,保证车购税资金得到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使用。交通运输部要加强对公路、水路国家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资金发放、资料存档、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及时发放。财政部、商务部指导省级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资金的使用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安排级次和决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定期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交通运输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并按要求编报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 第三十四条 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切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公路交通发展规划和本级财政资金安排情况,根据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具体项目安排情况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于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支出,具体负责农村老旧渡船更新工作的单位或部门,应当指派专人到现场监督旧船拆解,拍摄照片,并收回全部报废船舶资料和证件建档留存。新建渡船应达到各地按原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05]412号)制定的渡船标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研究制定适于本地区内河不同水域的农村渡船标准化船型,并推广应用。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车购税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组织不定期重点抽查(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由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组织不定期重点抽查)。 对申报情况不真实的地区和单位,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或收回车购税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车购税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93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30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55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3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公路灾损抢修保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财发[2013]142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中央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121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74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183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0]994号)与此文不符处,以此文为准。 第四十条 除车购税资金外,中央公共财政预算中如有安排用于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税屋附件下载:附件汇总 发文附表1:公路灾毁损失和抢通情况统计表.doc 发文附表2: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清算表.xlsx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