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2015-03-1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8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正文、附件1“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条款修订]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附件: 1.[条款修订]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2.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 3.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3月16日 关于《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指导意见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2014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的要求,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设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设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进行了梳理、确认;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规章和省局以下(含省局)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在此基础上,公布了青海省国税系统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并编制了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流程图。 二、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具体项目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布的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共包括3类8项处罚权力事项,来源于2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9个条款。其中,账簿凭证管理类3项,纳税申报类2项,税务检查类3项。 (一)账簿凭证管理类包括:对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核算软件,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处罚权力;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权力;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权力。 (二)纳税申报类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权力;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权力。 (三)税务检查类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权力;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权力;对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处罚权力。 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同时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的意义 此次公布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在行政权力运行流程上没有本质区别和显著不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针对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分别编制了权力运行流程图。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并标明了税务行政处罚步骤、顺序、时限、方式等要素。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对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严格依据法定程序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税收执法的效率、公正、公平、公开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四、公布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对国税机关的要求 公告规定,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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