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城江水力发电厂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南宁、河池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该公司调整了直属企业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城江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金城江水力发电厂)的经营管理模式,由金城江水力发电厂直接与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售电合同并进行电费结算,独立核算售电收入以及成本费用,具备了独立核算的条件,要求重新确定金城江水力发电厂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办法。经研究,现将金城江水力发电厂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金城江水力发电厂于2003年1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四条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金城江水力发电厂销售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向其机构所在地河池市金城江区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 二、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3]1021号)第二条关于金城江水力发电厂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5年4月2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