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中外专家们给反避税支啥招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郝正非 人气: 时间:2015-05-14
摘要:近日,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与荷兰国际财税文献局(IBFD)联合举办国际税收前沿问题研讨会。会议分为 区位优势、转让定价与数字经济 及 反避税规则、税收协定与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 两个板块展开研讨,与会嘉宾来自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大学...

  
  如何判定数字存在
  
  IBFD学术委员会主席,奥地利维也纳经济大学、意大利萨莱诺大学教授彼斯通表示,在过去几年里,商业模式已从传统的应用模式转移到新的营业模式上面。
  
  他说,按照传统商业模式,核心商业活动是在居民国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是由居民国来征税。如果是一个国家的企业在另一个国家有临时性的活动取得了利润的话,那么开展临时活动的国家可以根据常设机构的概念来征税。常设机构的概念从传统上来看是要求有物理存在或有形场所的。
  
  但是新商业模式告诉我们,企业的有形存在已经不再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就会侵蚀所在国家的税基。征税权在居民国和来源国之间平衡需要考虑很多问题。什么是来源国,其实是一个很重大的问题,必须建立一个公平的判断原则。比如,货物生产在一个或两个国家,我们称其为制造国。销售在另一国,即从事销售的企业属于第三个国家,有可能是居民国。还有一家子公司也在销售,这个子公司可能是在第四个国家。股东可能是这几个国家以外的居民。这不仅仅是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问题,因为我们看到的不再是来源国和居民国这两个概念,还有制造国和市场所在国及母公司所在国。我们做这样一个假设,就是我们应该把市场所属国也考虑进去,因为市场所在国是客户所在国,应该是可以征税的。因此,建议分给他们1/3利润,这一点很重要。另外,即使没有物理存在或实际场所,我们还可以判定一个数字常设机构的存在。企业可通过这个数字常设机构来销售或从事经营活动,这就是数字存在。数字常设机构应有门槛,比如一个月有1000个用户才算。还应该考虑时间因素,主要是基于用户的标准是否达到一定的时间长度,比如12个月。否则中小企业面临的负担就太大了。应该建立一个更宽泛的征税机制,和数字常设机构相结合,比如征收预提税,就是一个国家可以先把税征上来,然后再把税交给另外一个国家。建议用10%的预提税税率,在这个起点上,我们可以朝着公平、分享征税权的方向进一步前行。
  
  从专车服务想到的
  
  北京大学财政系主任刘怡结合自己的经历,分析了税收分享与公共产品供给问题。
  
  她说,她早上是打车来开会的,坐的是神州专车,专车的公司设在天津。司机师傅说,司机的劳动合同是签在天津或者深圳的,他们跟劳务公司签合同。这里面就涉及了税收的问题。税应该给在哪里。她拿到的专车发票也是天津的公司开出来的,那么北京的税务局是否同意这样做呢?现在有人说专车的服务不合法,至少从税收角度看,它的服务应该和税匹配起来。可以看到,这里面核心的问题是公共产品的供给和税收来源的合理性。北京没有得到税收,但是北京要提供公共产品的供给。
  
  她还说了自己的另一个经历,她参加了广东省某地财政局的一个20亿元科技创新投入的绩效评估办法的制定,对17个科技创新平台产业化进行评估。遇到的问题是,地方政府给了平台很大的一笔资金,但是资金产生的结果没有在当地产业化,而是到湖北省实现产业化。如此怎么向当地纳税人解释,这个钱是值得花的呢?她认为,投入是谁,谁为企业居民提供了公共产品,谁为这些公共产品买单,谁就应该享有成果。这就像跨国企业研发在中国,开花结果在中国以外的国家一样,是我们面临的核心压力。在我们评估办法的压力下,科技创新平台中某新能源汽车平台把所有零部件的生产都放在这个城市,已经放在省外的都撤回。她认为,这样是合理的。因此,BEPS的核心都是一样的,就是税收的分享在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不同行业不同部门进行分配的时候,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去匹配公共产品供给的核心内容。
  
  她继续分析道,回到刚才出租车司机那个例子,出租车司机本身特别的不愿意。他说,他的孩子不会送到天津和深证去上学,要北京市给他提供教育,但是他的税都缴到天津和深圳市去了,而天津和深圳的保险比北京更低,企业降低了成本,劳动者本身的权利没有得到相应的保护。也就是说,税收尚未与地方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匹配起来,这不仅是BEPS在全球的一个状况,在中国也是一个现实。这是非常紧迫的一个问题。另外,在商品税方面,他们选择了一个生产性原则,就是起点原则。根据注册地管理办法,让税落下来。比如说大型国有企业神华集团,他们挖的煤可能会涉及三个省,那么怎么把这个税落下来?如果税不落在所在的省,相关部门就不会让企业开采煤矿。那么神华为了把商品税转移到其他的省,就必须要把企业落在三个省,而且要合理地进行分配。可能有些企业是神华本不需要组建的,但它必须组建。这种状况导致的扭曲在中国比较严重。事实上地方政府的核心重点在招商引资,引资就是需要投资落下来,有了注册地就会有税收。一些地方甚至会不管这个产品是不是卖得出去,是不是有市场。大量的生产过剩可能与生产地原则密切相关。
  
  不仅是所得税的问题,还有商品税的侵蚀问题。比如一个手机,在广东被生产出来,在上海被分销,在四川被消费,税收到底应该落在哪里?现行制度的税收分享状况尚不理想,可能更有利于生产地。地区间的不平衡非常严峻地摆在我们面前。我们用什么样的制度去解决呢?她认为,应运用商品税中的消费原则,即由消费的状况决定税收的归属。比如美国,不同的州县市有不同的税率。美国在线商家是根据消费者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来决定税率的状况。先预征税收,再进行分享。
  
  此外,当经济发展到以互联网为核心的时候,怎样决定合理分配税收?到底是资产、销售,还是人员是决定性的。以前,我们在利润贡献中强调的是人,现在可能应转到研发。
  
  何必用大炮打蚊子
  
  IBFD资深专家、波兰罗兹大学教授古德强调,国际税收问题不是简单的黑白之分。税制并不是协调一致的,不同的国家由于各自的经济原因有各自的制度,一旦跨越国界,各个国家的体制就会相互作用,有的时候会造成双重征税,给经营带来障碍。
  
  他说,税收是一个国家的主权,并有相应的法律。但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细节问题。现在经济的移动性很强,法律当中一个小小的漏洞,就会被人利用,小洞就会变成大洞。有些人受益却没有作出相匹配的贡献,公众也不会接受。在税法领域可以看到,各个国家越来越倾向于制定一些更加一般性的规则去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行为。一般反避税规则(GAAR)就是其中之一。
  
  现在避税的行为非常多,所以BEPS提出了行动计划,其中行动计划6是关于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解决滥用税收协定问题是否可以求助一般反避税规定呢?举个例子,看到一只蚊子,可以用枪把它打死,墙上会有一个小洞;还可以用大炮把蚊子轰死,但房子塌了。这就是一般反避税规则与专项反避税规则的区别。在运用一般反避税规则时,要限制使用范围,使其只能针对要打击的目标。一般反避税规则有这样的描述: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应当给予所得或资本税收优惠。这种情况就是,如果有理由认为某项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获取协定优惠。这样的措辞看上去很好,但如果你为了打蚊子把一栋楼都给毁了,这样会引发投资者的疑虑。因为投资者需要获得确定性,比如缴多少税等。另外,依照这个规则,如果税务局觉得有理由就作出认定,对于纳税人来说,会出现举证责任分配不公问题。
  
  2003年,经合组织对其他一些国家表示,可以制定一般反避税规则,但是不要把它适用于跨境交易。现在,经合组织和联合国已经认可,将一般反避税规则适用于国内所得的重新定性。如果两个国家同意以某种方式分配征税权,或者分配所得的话,可以认定某些行为是滥用税制的行为,他们就都可以得到更多的税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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