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中外专家们给反避税支啥招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郝正非 人气: 时间:2015-05-14
摘要:近日,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与荷兰国际财税文献局(IBFD)联合举办国际税收前沿问题研讨会。会议分为 区位优势、转让定价与数字经济 及 反避税规则、税收协定与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 两个板块展开研讨,与会嘉宾来自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大学...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与荷兰国际财税文献局(IBFD)联合举办国际税收前沿问题研讨会。会议分为“区位优势、转让定价与数字经济”及“反避税规则、税收协定与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两个板块展开研讨,与会嘉宾来自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大学、荷兰国际财税文献局和北京大学等。
  
  把第三者剔除出去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廖体忠指出,BEPS有15个行动计划,它的中心思想是一场税收与实质经济活动相匹配的全球努力。为什么是全球努力,因为34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加上10个非OECD成员国代表了全球经济的至少80%,他们的规则影响着世界。那么,税收为什么要和实质经济活动相匹配呢?
  
  92年前的1923年,有一个报告,是关于税收管辖权的经济分析。1923年是什么时代?就是一战以后资本和生产要素的第一次大规模跨境流动时期。资本输出国希望限制(利润)来源国的征税权。居民国的企业到来源国,来源国可以征税,但只有当有常设机构的时候才可以征,以此促进生产要素的跨境流动。这个规则运行了90年以后,到2013年人们发现,居民国和来源国都没有得到好处,谁得到好处了?低税国。居民国的利润到了低税国,来源国的利润也到了低税国。就好像丈夫和妻子之间有个第三者,丈夫和妻子谁也没得到好处,好处被第三者得到了。这样是不对的,我们应该把丈夫和妻子之间的第三者剔除出去。所以有了BEPS的15个行动计划,这些计划涉及数字经济、混合错配、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利息扣除、有害税收实践、税收协定滥用、常设机构、无形资产、风险和资本以及其他高风险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强制披露原则、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争端解决以及多边工具等。
  
  他简要对其中部分内容做了说明:
  
  数字经济。数字经济至少有以下特点:第一,是知识驱动,知识驱动的特点是无形资产对于价值的贡献非常大。而无形资产是可以任意配置的,可以把中国的某品牌挪到一个低税地区去,然后中国内地的所有该品牌子公司都向该品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第二,是资本密集,且是高度流动性的。第三,是高风险性,但高风险可能获得高回报。第四,缺少物理存在。这会导致传统税收管理出现问题。传统的税收管理有两个边界,一个是主权边界,一个是地理边界。没有物理存在,这两个边界都被打破。
  
  混合错配。比如a国有个公司在b国设一个子公司,他们是一种借贷关系,支付出去的利息,在b国计入为利息,做费用扣除,a国却不认为它是利息,认为它是通过债券获取利益,形式上是债券,实际上是股息。很多诸如此类的一方扣除、一方不计入情况,需要国家与国家之间进行协调。
  
  受控外国公司。举例,a公司在中国,其他分公司都在世界各地,他们把利润都集中在现金盒b,比如百慕大。BEPS的中心思想是税收要与实质经济相匹配,母公司a在中国境内,实际经济活动发生在cde,b是没有实体经济活动的,但是所有利润都汇集在那里。这又破坏了世界秩序。
  
  有害税收实践。这是15个行动计划中唯一一个关于政府行为的。政府的税收优惠不可以侵蚀他国的税基。
  
  税收协定。税收协定都是双边的,不适用第三方。但是跨国企业可以通过在中间插入一个公司,利用双边税收协定。全球很多双边协定都这样被滥用。
  
  转让定价。所有15个行动计划中有6个行动计划与转让定价直接相关,还有两个行动计划与其间接相关。可以看出转让定价是所有行动计划中的主要问题。国际税收最大的风险目前为止还是转让定价。这里有一个最典型的例子,美国有一个公司,其在香港设立一个控股公司,然后在上海设立一个研发公司,研究出来的成果在无锡测试,然后在苏州有一个生产公司,但该技术的知识产权放在巴哈马管理。中国的研发公司被定义成合约研发,只能拿到成本加成,测试公司同样只能拿到成本加成。生产也是一样,虽然所运用的技术是在中国研发出来的,但生产公司必须要向巴哈马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同时,所有中国公司必须向香港或上一层公司支付管理费。所有中国公司都是在补贴境外的公司。我们创造了巨大的GDP,却没有得到现实的利润。
  
  依法调节地域节约
  
  佛罗里达大学法学教授、IBFD客座教授布罗纳认为,BEPS不仅涉及政治层面也涉及结构层面。所有生产国家,不管它们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它们的收入都没有收上来。这些收入都到了那些不从事生产活动的国家或地区去了。所以不公平的感觉非常明显。
  
  他说,全球经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目前更多的依赖无形资产来创造价值。针对无形资产,我们会遇到特别的问题。其中,转让定价是全球化的核心问题。全球化意味着打开国界,交通交流的成本都很低。也正因为如此,很多企业都是全球一体化的。从经济角度来讲这是一个好的现象,但是法律没有跟进。
  
  他认为,应认真对待外商在中国取得的利润如何纳税问题。因为虽然外商拥有无形资产,但中国拥有地区优势。BEPS行动计划8主要是修正或解决这些问题的。经合组织认为,配套劳动力产生的协同效应不是无形资产,但是可以作为可比因素来考虑。比如说,你把工厂转移到中国,中国的生产设施非常好,劳动力水平很高,受教育程度很高,监管力度也很大。那么,这些因素可以在分配利润的时候加以考虑。有些国家拒绝协同效应和区位优势,包括美国。但是美国的国内法里面有一些条例是允许考虑对地域节约加以调整的。实际上,经合组织是希望维持独立交易原则,但独立交易原则要防止滥用,要允许在不同的税收管辖区之间进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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