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并购律师面临的一个重要税务问题是,如何起草7号公告相关的合同条款,明确并购交易双方合同上的权利义务。7号公告合同条款实质上属于并购双方谈判的结果。尽管7号公告规定了买方具有扣缴义务,实践中通常不是由买方直接代扣代缴税款,而是由卖方申报缴纳。因为根据7号公告第8条的规定,只要卖方全额缴纳了应纳税款,买方就不会有扣缴义务,也不会存在其他7号公告的税务风险。基于并购交易双方不同的谈判结果,7号公告合同条款起草大致可以有以下要点(以下不是合同范本语言,而只是参考的起草思路): (1) 卖方自认为其间接转让交易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同意主动就间接转让交易缴纳企业所得税 买方扣留10%的股权交易价款存放于第三方托管账户,以督促卖方履行自动缴税的义务。 卖方应于在股权交割完成后的7日内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全额缴纳间接转让交易的相关税款。卖方未按时缴纳相关税款的,买方可用扣留的价款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扣缴义务。 卖方主动全额缴税并向买方提供完成凭证后,买方应令第三方托管账户把扣留的10%股权交易价款支付给卖方。对于股权交易价格有调整机制的,对于未来增加支付的股权交易价款部分也应作相应扣留处理,以督促卖方主动缴纳税款。 卖方应全额无条件赔偿买方因卖方违反合同条款义务或7号公告相关义务而产生的所有损失。 (2) 卖方自认为其间接转让交易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希望买方协助抗辩 在主管税务机关启动反避税调查并对卖方下达征税通知后,卖方应全额缴纳所有7号公告相关的税款。 买方不得主动代扣代缴任何与7号公告相关的税款,且买方未经卖方允许不得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或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任何交流。 在主管税务机关对买方下达任何与间接转让交易纳税义务相关的通知时,买方应极力依法进行抗辩,包括聘请专业税务律师或顾问。卖方将补偿买方因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卖方应全额无条件赔偿买方因卖方违反合同条款义务或7号公告相关义务而产生的所有损失。 (3) 卖方不愿主动缴纳税款,只有在接到征税通知后,由买方代为缴纳税款 买方扣留10%的股权交易价款存放于第三方托管账户,托管时间为[3]年。 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征税通知后,买方使用第三方托管账户的价款代卖方全额缴纳7号公告的相关税款。 在托管时间过期后或过期之前买方已经代卖方全额缴纳了7号公告相关税款,买方应将第三方托管账户剩余款项支付给卖方。 卖方应全额无条件赔偿买方因卖方违反合同条款义务或7号公告相关义务而产生的所有损失。 3. 7号公告的争议解决考量要点 (2) 7号公告第八条规定对买方扣缴义务进行溯及既往的规定 (3) 7号公告对间接转让中国机构、场所财产征25%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与机构、场所有联系的所得”是指由此机构、场所拥有、管理、控制的资产产生的所得,如果境外企业是以公司总部拥有、管理、控制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就不应认定境外企业转让其中国机构、场所的所得与机构、场所有联系。 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的纳税人应该是非居民股权转让方,而不是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境外企业。交易的重新定性不应该改变纳税人。改变纳税人的做法无疑把一个人的纳税义务强加到另外一个人的身上。再且,股权交易完成后,境外企业将变成股权受让方的子公司,而让境外企业在中国所设的机构、场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无疑等同于把股权转让方的纳税义务变成股权受让方及其子公司的纳税义务。境外企业在中国所设的机构、场所并没有在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中取得任何收益,往往也无能力承担税款。 (作者:周启光(Hardy Zhou),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国际税务律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税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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