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7]71号 2017-7-24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晋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6〕26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关于贯彻人社厅函〔2016〕267号文件具体实施办法的函》(人社养司函〔2016〕84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8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过渡期内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升降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内职务升降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后晋升职级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工资正常晋级晋档的工作人员。 二、在过渡期内职务升降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先根据晋人社厅发C2016383号文件规定计算出本人老办法待遇标准Q,再以升降后的新职务对应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计算出“A'×M+B'+C'"与职务升降前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计算出“A×M+B+C”的差额(降职的,,其待遇差为负数),该差额在职务升降当年开始使用,从次年起按照增长率计算,形成累计待遇差H,Q+H为本人退休时最终用于新老办法对比的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职务升降人员老办法待遇标准= A':工作人员退休前最后一次升降后的职务、级别(薪级)(不包括职务升降后再发生的正常晋级晋档)对应的2014年9月份的基本工资; B':工作人员退休前最后一次升降后的职务对应的2014年9月份的退休人员补贴 C':工作人员退休前最后一次升降后的职务,对应《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61号)文件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n':升降年度。 三、对于过渡期内职务升降两次及以上的工作人员,按最后一次升降的职务计算累计待遇差H。 四、对于过渡期内因在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或因在事业单位内按规定转聘岗位等原因,执行不同工资制度或不同岗位工资标准的工作人员,职务升降后养老保险老办法待遇计发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对于过渡期内由企业流动或由军队转业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的工资管理政策在确定本人职务、级别(薪级)及相应的工资标准时应一并明确本人2014年9月的职务、级别(薪级)及相应的工资标准,以此作为其老办法待遇计算 (Q)的依据,职务升降后养老保险老办法待遇计发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7年7月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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