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负责人日前咨询,该公司拟通过增资取得乙公司70%的股权。甲公司将支付乙公司原股东8000万元(含税),作为其放弃认购增资的补偿款,另支付4000万元对乙公司增资。乙公司原股东(如为法人股东)取得的8000万元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所得额? 先来分析一个相似的案例。A公司注册资本90万元,为甲方投资,当前A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900万元。现乙方投资100万元进入A公司,则A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增加为1000万元。其中,乙方占10%,10万元为注册资本,90万元为资本公积。同时,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再增资200万元,按投资比例计算,甲方增资180万元,乙方增资20万元。增资后,A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300万元,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A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允价值比为1∶4。 现甲方放弃增资180万元,让给乙方。由于180万元对应的公允价值为720万元(180×4),所以,乙方除支付增资款180万元外,还要支付甲方补偿款540万元。乙方在本轮增资中共计支付款项740万元(20+180+540)。增资后,乙方在300万元注册资本金中占210万元(10+200),达70%,甲方仍占90万元,占比30%。 可以看出,甲方放弃180万元的增资取得540万元的补偿款,实际上是将增资的180万元股权转让给乙方,取得的收入应为两部分:增资成本180万元和所得补偿款540万元。因此,540万元补偿款实际为股权转让所得。 同样道理,上述乙公司原股东(如为法人股东)取得的8000万元应视为股权转让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放弃增资权的股东为个人股东,则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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