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管函[2021]52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5-28
摘要:享受分期纳税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名单、承建企业名单及分期纳税方案,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通知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后,分期纳税方案由直属海关通知相关企业。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管函[2021]52号        2021-5-28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海关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先进封装测试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的清单;享受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的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

  二、免税进口企业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由牵头部门确定企业是否继续享受政策,并将确定结果或不予受理情况函告总署后,总署转发各直属海关执行。

  对于经确定继续享受政策的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继续享受免税政策;对于经确定不能继续享受政策企业及牵头部门函告不予受理变更情况的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免税政策。在总署转发牵头部门函告前,有关企业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货物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

  三、主管海关应对照享受政策的企业清单、《通知》规定的相关商品范围,按规定对免税进口企业进口商品进行审核,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制发《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征免税通知书》)。其中,相关商品范围按以下规则对照审核。

  (一)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生产企业进口原材料、消耗品和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的,应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进行审核。

  (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先进封装测试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的,应对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三个不免商品目录”)进行审核。

  四、免税进口企业进口《通知》规定相关商品范围内商品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纳入减免税系统管理,征免性质(征免性质对应监管方式见附件1)为:

  1.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先进封装测试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生产企业,进口原材料、消耗品和净化室建筑材料及配套系统、生产设备零配件,征免性质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先进封装测试企业和关键原材料及零配件生产企业进口货物(简称:集成电路产业进口货物,代码428)。

  2.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先进封装测试企业和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配套件和备件,征免性质为:集成电路设计、先进封装测试、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软件企业进口设备(简称: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进口设备,代码426)。

  五、享受分期纳税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名单、承建企业名单及分期纳税方案,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通知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后,分期纳税方案由直属海关通知相关企业。

  集成电路重大项目进口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操作办法见附件2。

  六、相关牵头部门印发的第一批享受政策的免税进口企业清单(以下简称“第一批企业清单”)和第一批免税进口商品清单,自2020年7月27日起实施。

  对申报日期在2020年7月27日至第一批企业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期间,列入第一批企业清单内的企业已缴纳的应免关税,依申请可予退还。申请退税企业应于第一批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七、请各海关将本通知有关规定告知有关企业,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关税征管司反映。

  特此通知。

  税屋附件:

  1.征免性质对应监管方式

  2.集成电路重大项目进口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操作办法

关税司

2021年5月28日

征免性质对应监管方式

序号 征免性质 监管方式
1 集成电路产业进口货物(代码428) 一般贸易(代码0110)、修理物品(代码1300)。
2 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进口设备(代码426) 一般贸易(代码0110)、租赁贸易(代码1523)、租赁不满1年(代码1500)、租赁征税(代码9800)、合资合作设备(代码2025)、外资设备物品(代码2225)、其他进出口免费(代码3339)、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加工设备内销(代码0446 )、来料成品减免(代码0345)、进料成品减免(代码0744)。


  税屋附件2

集成电路重大项目进口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操作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分期纳税业务的主管海关为享受该政策的企业所在地海关。直属海关的关税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关区内分期纳税业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为提高通关效率,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应于申请享受分期纳税的新设备申报进口前,向主管海关办理进口设备不属于三个不免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审核确认手续。经审核,主管海关对符合政策规定不属于三个不免商品目录所列商品范围的新设备,出具集成电路重大项目进口新设备分期纳税审核结果确认书(以下简称审核结果确认书)。

  为简化手续,如承建企业同时属于享受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先进封装测试企业,上述审核确认手续纳入减免税系统管理,征免性质填写“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进口设备”(代码426)。经审核,主管海关对符合政策规定不属于三个不免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新设备,出具《征免税通知书》,并在《征免税通知书》备注栏内注明商品项号+“享受分期纳税”。

  第四条 对《征免税通知书》备注栏标明“享受分期纳税”或取得审核结果确认书的新设备申报进口时,主管海关依据批准的分期纳税方案分期征缴。

  第五条 对经批准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进口设备,主管海关应建立相应的台账(台账模版见附件,各关可根据需要自行增加统计项目),具备条件的海关可开发相关信息化系统,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控。

  第六条 享受分期纳税政策的设备应在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关区内申报进口。

  第七条 享受分期纳税政策的企业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担保额度应不超过进口设备可能需要缴纳的最高税款总额。

  在首台设备进口前,企业应提供由海关认可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从首台设备进口第二年开始,企业可根据实际进口及纳税情况每年调整一次保函的额度和期限。

  第八条 分期纳税设备申报进口时,企业应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分期纳税+保函号+企业获批项目名称”。

  第九条 对享受分期纳税政策的进口设备,海关在报关单审单结束后打印税单,即可放行货物。纸质税单由海关留存备查。

  第十条 主管海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分期纳税台账管理,跟踪落实缴税计划,督促企业按期缴纳税款,定期进行数据比对和统计分析。

  第十一条 税款缴纳原则上按照“先发生先缴纳”办理。

  第十二条 主管海关核定企业应纳税款后,应通过海关通关管理系统做重审计税处理,并通知企业办理缴税手续。

  第十三条 对分期纳税的进口设备,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不征收增值税的滞纳金。逾期未办理纳税手续的,海关应按分期纳税方案按时出具税单,并自税单注明的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征收税款滞纳金。

  第十四条 主管海关应加强对分期纳税企业的督促检查,定期对分期缴纳税款进行核对和催缴,必要时依法采取税收保全等措施。企业违反规定逾期未及时缴纳税款的,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已进口设备的未缴纳税款应在逾期未缴纳情形发生次月起3个月内缴纳。

  第十五条 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每年应将分期纳税情况报送总署。企业在最后一次纳税时,海关应对该项目全部应纳税款进行汇算清缴,完成项目实际应纳税额的计征工作,并将企业在分期纳税期间的实际纳税情况汇总报送海关总署。

  税屋附件

分期纳税台账登记表(XX海关XX公司)(参考模版)

序号 申报日期 报关单号 首次打印税单日期 应征增值税 实缴税款税单打印日期 实征增值税 备注
1              
2              
3              
4              
5              
6              
7              
……              
汇总         此栏填写:分期缴纳税款时的税单打印日期 此栏填写:分期缴纳的增值税额  
填表人:                          科长:                 


  备注:各关可根据需要自行增加统计项目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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