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借款还是欠款?很重要!

来源:税草堂 作者:郑大世 人气: 时间:2015-11-19
摘要:【题注】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有时候会经常碰到借款与欠款,而这借款与欠款很多时候极易混淆,事实上,如何正确区分借款与欠款,在法律上有时是十分必要的。 最近笔者看到个案子,大致意思是张三是母公司股东,然后母公司把持有的子公司股份转让给张三,结果张

【题注】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有时候会经常碰到借款与欠款,而这借款与欠款很多时候极易混淆,事实上,如何正确区分借款与欠款,在法律上有时是十分必要的。

 最近笔者看到个案子,大致意思是张三是母公司股东,然后母公司把持有的子公司股份转让给张三,结果张三拖了两年都没付款给母公司。

 而案子里税务局是认定,一是母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要交所得税,二是张三拖了两年没有把股权转让款支付给母公司,所以按照股东借款超过一年视同股息,要求母公司代扣代缴张三的借款视同股息的个人所得税。

 这案子笔者先不做评价,不过其中有一点到是很重要,就是股权转让形成的欠款与股东向公司借款,即欠款与借款的区分及转换。

 一、借款与欠款的区别

 一般来说,借款是双方没有与借款相关的经济往来的情况下,借款人向出借人借贷资金;而欠款,一般是指该项欠款债权是由双方的正常经济往来造成的,例如买卖合同中形成的应收账款等。

 在税收政策上,分清借款和欠款,应该说直接会涉及到相关定性,非常有必要有时。

 例如在一项交易中,如果是借款,可能主要涉及利息调整问题;而如果是欠款,则可能涉及价格偏低等问题。

 二、借款与欠款的转化

 既然借款与欠款的区分很重要,那么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借款与欠款能否相互转化呢?

 从前文关于欠款和借款的解释可以知道,由于欠款必须以已有相关经济往来为前提,所以一般来说,欠款可以转化为借款,而借款不能转化为欠款。

 例如:甲公司将货物卖给张三,后张三一直拖欠该笔货款不还,经过甲公司多次催收,双方最后达成协议,由张三以打借条形式并约定具体归还日期给甲公司。

 张三拖欠甲公司货款,本身是一种欠款,而最后双方以借条的形式结算所欠货款,实质上是双方达成了将所欠货款转为借款的共同意思表示,其实是将货款按照借款来处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所欠的货款也是双方确认的合法债务,买卖双方之间将欠款约定转为借款实际上是将张三所欠甲公司的货款虚拟为已经偿还,然后再由甲公司将所收货款出借给张三。

 虽然例子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未发生借款的现金交付,但是法定的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例子中的交付方式属于拟制交付,是一种观念上的交付。

 双方当事人达成将货款转为借款的协议,实际上是将货款虚拟为已经偿还,再由收款人将所收到的货款出借给付款人,协议达成时,可认定借款已经交付,借款合同即生效,借款人应承担归还借款的义务。最终形成欠款向借款的转换。

 三、借款与欠款在法律上的举证内容的不同

 (一)在民事法律上,借款与欠款的对举证的具体证据要求有很大不同。

 例如:甲公司向某厂出售一批货物,某厂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出具了欠条,但一直拖欠不还。

 从表面上看,某厂向甲公司打了欠条,似乎也可按借款合同纠纷起诉。但如果按借款起诉,则需要证明甲公司何时何地向某厂提供了该笔借款,一般很难合理说明,即使合理说明,法官也不一定会采信是借款。

 但是如果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则甲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买卖合同的存在和履行,举证完全与按借款纠纷进行诉讼不同。

 (二)在涉税问题上借款与欠款举证内容的不同

 涉及到税收政策时,对于税务部门来说,更要区分清是借款还是欠款,才能更具体的做好取证,以证明案件事实。如果不分清借款与欠款,很可能所取的证,与所要证明的违法事实南辕北辙。

 例如:甲乙公司为关联公司,甲将一笔货物以1000万元出售给乙,在税务部门检查时,乙尚未付款。

 对这类案件,就要首先分清乙尚未付的款项是借款还是欠款。如果是欠款,可能就需要主要检查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偏低,该笔货物的市价。

 而如果认为甲、乙之间已经把这笔货款转化为借款,则需要检查是否涉及关联方利息调整问题。

 又如本文最开始的案件,假设母公司张三李四各占50%股权,首先,母公司将子公司股权转让给张三,这时张三与母公司形成的是欠款关系。而如果要认定张三两年不还为借款,必然要有双方将欠款转化为借款的相关证据,否则直接视同借款,再视同股息分配,将会损害李四作为公司股东的正常权益。

 总结:一般来说,借款是在原来双方没有经济往来的基础上,贷方因为提供了借款而拥有对借方的追索权;而欠款指的是贷方提供了非金钱方面的服务,而取得了对借方索要债务的权利。

 而欠款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下,也可以转化为借款。同时,无论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中,对于借款还是欠款的划分直接涉及到举证内容的不同,可以说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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