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函[2015]12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等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0-15
摘要: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个人缴费记录未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垫付其生育保险待遇,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等规定的通知

成府函[2015]121号       2015-10-15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3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等规定调整如下。

  一、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0.6%调整为0.5%。

  二、本通知下发施行后,不再新增办理无雇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个体人员)的生育保险参保手续。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参加并处于缴费状态,或按照原政策可以补缴的个体人员,可自愿选择终止或继续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继续参加的按现行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不属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个体人员,参加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条件的,其计划生育手术费和生育医疗费用,参照《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等政策规定的生育保险支付条件和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四、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个人缴费记录未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垫付其生育保险待遇,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五、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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