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执行口径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2-15
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其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时均应视为已经完工。

  十一、运输企业挂靠车辆的油费、修理费及过路费等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按照《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第八条规定:(一)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二)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关于代开发票具体要求按照征管处规定执行。

  十二、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中对于研发费加计扣除是否执行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不适用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十三、企业购进的软件,作为固定资产还是无形资产还是费用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十四、甲企业自产的金银花,专门供货给乙企业,乙企业用于制作金银花精华素冲剂。甲企业生产金银花项目适用于农林牧渔免征还是减半征收政策。在农林牧渔优惠政策掌握上,如何划分观赏性作物还是一般性林木种植;中药材还是饮料作物。可否根据购买方经营性质来判断。

  对于问题中提到的甲企业生产金银花项目是作为免税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还是作为减半征税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议参照企业种植的农作物的属性和用途进行判断。金银花在《本草纲目》中有记载,属于药材,且乙企业用该原料生产的金银花精华素冲剂属于药品,因此甲企业种植的金银花项目属于中药材的种植,应按免税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十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号)中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单笔(单项)怎么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号)中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单笔(单项)建议分以下情况判定:(一)存货单笔损失是指与固定交易一方签订的一笔合同中涉及到的存货交易损失。(二)存货单项损失是指就一项存货而言出现的交易损失。

  十六、企业对外支付按规定代扣代缴的所得税是否可税前扣除?

  (一)企业对外支付款项,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为含税价的(增值税除外),其支付的价款可全额在税前扣除,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的所得税税款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除外。

  例1:乙企业为甲企业提供劳务,双方约定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劳务报酬16000元(为含税价),税法规定甲企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假定此项劳务核定利润率为2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甲企业应代扣代缴乙企业所得税:16000*20%*25%=800(乙企业负担)

  乙企业最终收到款项:16000-800=15200

  甲企业实际支出金额:16000

  甲企业税前扣除金额:16000

  (二)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为不含税价的,应将不含税价换算为含税价。企业依据经换算的含税价计算并实际负担的代扣代缴的所得税税款,可以凭合同(或协议)及相关凭证(包括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境外企业开具的有效凭证等)在税前扣除。

  例2:乙企业为甲企业提供劳务,双方约定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劳务报酬15200元(为不含税价),税法规定甲企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甲企业就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部分已向乙企业取得了合法凭证。假定此项劳务核定利润率为2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甲企业应代扣代缴乙企业所得税:

  (15200/(1-20%*25%))*20%*25%=800(甲企业负担)

  乙企业最终收到款项:15200

  甲企业实际支出金额:15200+800=16000

  甲企业税前扣除金额:15200+800=16000

  十七、境外母公司为其下所有子公司的公司财产在境外投保财产保险,且与境外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已注明参保财产隶属关系,费用由母公司垫付,之后再由境内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境外保险公司将相关票据开给母公司,子公司能否税前扣除?

  针对本问题所述情况,子公司可凭与境外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及相关凭证进行税前扣除。其中保险合同以及相关凭证均需提供中文译本。

  十八、企业为新员工进行入职体检产生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企业为新员工进行入职体检产生的费用按照企业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

  十九、企业租入厂房用于生产经营,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年租金120万元。如果一次预付5年的租金,免收半年的租金,(即一次预付540万元,租金为5年),如果企业提前预付租金,那么企业所得税上如何进行摊销?出租方如何确认收入?

  企业租入厂房用于生产经营,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年租金120万元。如果一次预付5年的租金,免收半年的租金,(即一次预付540万元,租金为5年),如果租入方提前预付租金,那么应按照预付的540万租金分5年均匀扣除;出租方应按照预收的540万租金分5年均匀确认收入。

  二十、供热企业一次性收取的供热费,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所得税上还能否分期计入收入?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收入比对附表存在差额是否有影响?

  供热企业一次性收取的供热费,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供暖服务期间分期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收入比对存在差额属于正常差异。

  二十一、企业汇缴应退税款是否可以直接抵下一年度应交税款?

  企业汇缴应退税款可以抵缴下一年度应交税款,但为了减少抵税风险,对于汇缴应退金额较大的,建议企业通过办理退税手续进行退税处理;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汇缴应退税款,可按照征管流程要求,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手工抵缴欠税手续。

  二十二、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后续管理,建议市局在税源管理平台上开发实时查询模块,以便在汇缴期间及时掌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情况。

  目前税源管理平台不能实现实时更新数据,且明年金三系统上线后税源管理平台不能正常使用。因此建议通过企业所得税汇缴系统的“查询统计”模块或CTAIS2.0中“申报查询”模块进行实时监控查询。

  二十三、建议开放企业自主更正申报权限,一方面可以提高汇缴申报准确率,另一方面可以减轻办税服务压力。

  目前CTAIS申报接口规范不支持企业自行从网上申报端进行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因此如果企业需要进行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时,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十四、企业发生合并业务并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时,被合并企业可弥补亏损额无法在表中体现?

  如果企业发生合并业务并满足特殊税务处理条件,且被合并企业存在尚未弥补亏损额时,可通过修改CTAIS系统中的《所得税年度可弥补亏损额计算表》和进行以前相关年度的补充申报实现被合并企业转入亏损额的结转,并按要求填报《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明细表》进行亏损弥补。

  二十五、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中第12行“本年职工总数”的填报口径有待进一步明确,是否与A00000中104从业人数口径一致?

  建议参照小型微利企业关于从业人数的计算口径,即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其中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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