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关总署发布2007年第61号公告,“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可以免征出口关税外,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应税商品,一律照章征收出口关税。”文中所述“应税商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应当缴纳的关税,在此文下发之前所指的是应当缴纳关税而由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优惠税收政策免缴或先征后返的部分出口商品,但并不是指国内有应税行为的出口商品,在出口时还需征收关税。 从以上政策分析,自今年以来,我国多次调整出口退税及出口关税政策,其主要目的就是优化国内产业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商品的出口,减少对外贸易顺差。在2007年1月和6月,海关总署分别对“两高一资”和部分资源类商品调高或开征出口暂定关税,随着此类应征关税出口商品范围的不断扩大,最终敲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关税应征商品的口径,他们在税收方面不在拥有超越国内企业的最优惠待遇,将共同处在同一起跑点,平衡税负、公平竞争。但是这样一来,外商投资企业所面临的实际就是出口商品需缴纳关税,由过去不核算成本变为了增加出口成本,整个产业结构及价格核定不进行调整可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主动应对,及时掌握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方向,清楚出口商品应征关税的主要范围。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一般贸易出口的商品,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出口关税以外,应当全部纳入应征关税的范围。如:财政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20号公告,“自2007年8月1日起,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出口照章征收出口关税;外国合同者按此前已签订并已在执行的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在2012年8月1日前装运出口继续免征出口关税。”此文中所述“在2012年8月1日前装运出口继续免征出口关税”应当属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出口关税的范围。 二是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属于国家列名的应当征收关税,如:列入《加工贸易出口商品禁止类目录》内的,包括进料加工及来料加工等其它贸易形式的出口商品,除了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以外,还要征收出口关税。但不在国家列名之内的出口商品从事加工贸易,还是应当按照现行政策给予免征关税,其中包括外资与内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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