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税法:结构,政策和实践(导论)

来源:税草堂 作者:税草堂 人气: 时间:2016-05-30
摘要:从法律的角度看,公司与个人相分离的性质,意味着一个公司能够形成和接受支付。最后,这章讨论公司解散的税收后果,是有偿付能力还是没有偿付能力,既有从公司视角又有从股东的视角。在口语表研究室里,这章集焦在公司重组和融合,包括多公司,合并和分立的背景下。

所以“公司”的关键是组成,但是组成为了什么目的?正如前面提到的,这取决于提问的人。对于一个律师,一个公司是组成自一个原本分离的法律上的个体。用这个办法将合伙组成在一起,这个办法就是一个“集合法人”(译注: Corporation aggregate和Corporation sole相对)。用这个办法将单独状态的个人(及这个人的继承人)组成的,就是一个“单独法人”。英王是一个单独法人。对于一个律师,一个公司的关键是分离于法律上人格的赠予和独立于创设这个公司的人。对于一个经济学家,这个组成也许是经济中的独立行为。一个政治科学家也许会将公司视为规制下的集体行动或授权。

公司章程的签署人,和其他可以随时成为公司成员的人们一起,是被记名在组成证明上的一个公司法人。

该公司法人尤其是能够行使所有的功能,任何对一个公司法定能力的限制,因越权原则而在2006年被取消。一个公司订立的合同服从法律要求个人订立合同的相同形式。德国公司法是略有简短和简单地提供了一个公司具有“它自己的法律人格”。

正如前述,美国的公司法由各州规范。就这一点那里有两类特别重要的法律渊源。第一,美国大部分州已经整体或部分接受《美国律师协会模范商业公司法》(MBCA)作为他们的一般公司法。第二,特拉华州引以自豪的“全美超过90万商业实体、超过50%的上市公司以及63%福布斯500强企业,将它们的法定住所设在特拉华州。”因此,特拉华州的一般公司法(DGCL)是特别重要的。MBCA提供了,当合并时,每一个公司可持续不变的期间、继承原来的公司名,以及像个人一般拥有同样的的权力去做必要的任何事情或者便捷地开展它的经营和事务。

相似的,DGGL为依据它创建一个公司提供了广泛的权力,包括起诉和被起诉,拥有财产和签署雇用合同。

税法规则从根本上归结于人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特别是那些基于合同的。在公司的语境中,这意味着将税法上的结果归结到那些原本不存在的法律关系上。公司是一个人为的法律概念。公司这一人为的性质是贯穿本书的主题,就像它是大多任何要处理法律和公司的书一样。就像其他公司法,德国公司法(Aktiengesetz),英国2006公司法及美国MBCA和DGCL,继续去规范那些注册公司的行为,包括公司利润的计算,公司盈余和股利分配。本书其他持续的主题是考虑税法多大程度上遵循公司法关于那些行为的分类和规范。

三、公司税制度

正如上述,直接税,包括所得税,是为个人负担其税收而设计的。然而结果是,由于它们人为的性质,公司不会承受税收的负担,这与立法机关的意图无关。只有个人能承担税负(也就是税收归宿的主体):当考虑公司税收时,或许需要注意的最重要一点是,思考区分公司税收的影响和那些有关公司的个人税收的影响是没有意义的。

在某种意义上,对一个公司而言没有所谓直接税。对一个公司的任何税收都涉及到个人的直接税。任何使一个公司成为直接税主体的尝试,都会引发个人在公司的法律外壳下,隐藏或庇护他们的个人税收责任。在公认讽刺作家的词汇里,公司是一个逃避税收责任、获取税收利益的巧妙装置罢了。

尽管如此,直接税法必须去处理与公司相关及其内部的问题,如何回答这些问题是最复杂和富有争议的问题之一。作为直接税的主要形式,所得税当然也是如此。在大部分国家,它显然是最大的直接税;有许多情况下,当对综合所得征税时,所得税便是所有税收中最大的税种。对所得征税包括对财富创造的直接税(即利润、利得或增益,与叫法无关)。许多国家设有多于一种所得税,通常这些税之间是相联系的。所以,在英国,对所得的征税包括所得税、公司税、资本利得税和全国保险费。德国和美国也有区别于个人所得税的公司税。作为对照,澳大利亚则是实行统一个人和公司所得税国家的例子。

前面提到,本书是关于公司所得税以及处理与之相关和其中问题的。尤其是,它的主要目的是分析公司的采用如何影响了所得税的基本特征。它并不直接涉及公司税法的通常问题,比如商业利润的计算这样的问题,因为那个计算不是公司的特殊问题。然而,它涉及公司税法仅有的专门规则,因为一个公司的特有性质及,特别是它的人为性质。在本书中,这些法律规则是在 “公司税制度”中提到的。

作为公司税制度基础的政策是一个持续讨论的话题。本书提供一个识别和分析的概念框架,即公司税的制度选择及同选择背后的政策。贯穿本书的是,特定的选择总有适当的观点所考虑,但就公司税制度和税收政策作些普遍观察是有用的。

在公司税收政策制定中,公司的人为性质非常强大的考虑因素。那个性质经常意味着没有清晰的政策路径,唯有一个谱系中的观点。区分广泛拥有和封闭拥有的公司(或者由此带来的缺乏),以及债务和股权资本,就是这个谱系问题的例子。这样的还有许多其他的。税法在他们的谱系上画出主线,他们这样做的任何时候,公司是用以控制这个主线的结构。当一个公司在其中,它几乎所有行为似乎都替代性的。

最近,税收政策已经大量由经济学家主导。然而,对任何税法的简单审视,启示我们有多么少的经济学家参与其中。税法由法定和商业关系所规制和依附。提供关于这些关系的专业建议是律师和会计师的领地。这是指使用税法的律师和会计师。税收筹划包括控制法律关系去改变税收后果(即税收筹划非常自然的性质是着力于替代方案)。在税收筹划中公司是一个基础工具,恰好是因为它们人为的和壳的性质。尽管经济学家能够并且提供公司税制的设计思想,没有图表的计算、计划和假设为公司税制提供合格的指导和保障。最终,公司税收政策的细节,主要是适用和滥用这个制度的人们的工作:律师和会计师们。

在这个概念框架下,本书考虑了为公司税收筹划提升的结构性问题。它考虑公司或许如何被用于挑战和转移所得税的非常基础。当然,本书不是讨论税收筹划、避税或逃税及这些概念区分的书籍,如果有其一存在的话。特别是,尽管本书会提供有关避税动机法律测试的参考,类似这样一个动机的不同形式和特征不是一个话题的独立调查。所以本书不考虑涉及其中的避税动机,无论它从主观测试或客观测试或并行测试,人们处理同样行为是否应税时要依赖于他们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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