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组发言材料(二) 大家上午好!今天,我讲两方面的事情。 一是总局下发的170号文件有关问题 距离5月1日只有短短十天时间了,做好税控器具的安装、发行、培训是确保营改增纳税人如期顺利开出增值税发票工作的关键一环。而此项工作既涉及营改增的大局,又涉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为此,王军局长在全国各省国税、地税局长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确保做到三个“坚决杜绝”:一是坚决杜绝发生严重负面影响的群体性事件;二是坚决杜绝出现重大负面舆情;三是坚决杜绝向纳税人强制摊派购买税控设备、乱收费。王局长的这“三个坚决杜绝”,也是做好税控器具安装、服务的“三条红线”。 目前个别地区的个别服务单位发生了一些这方面的苗头。为落实王局长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营改增纳税人税控装置安装服务的管理,坚决刹住税控器具安装方面出现的歪风苗头,确保税控器具安装、服务的正常进行,19日总局紧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税控装置安装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个通知强调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对各地国税机关提出具体要求。一是要严格按照总局对营改增纳税人税控装置安装服务提出的工作要求,既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周密组织,科学安排,履行好统一组织协调职责,也要维护纳税人权益,尊重纳税人的意见,确保工作积极稳妥,扎实有序。二是要督导服务单位认真做好营改增纳税人税控装置安装培训等工作,确保按期完成任务。三是要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对服务单位提出明确要求。一是要规范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做到人员责任到位、保障措施到位、技术支持到位,全力以赴做好系统操作培训、税控装置及开票软件的安装、调试及维护等服务工作。二是工作中不能出现“抢户”、“漏户”现象,不得强迫纳税人接受服务。 第三,严明了纪律。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政规定,不得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服务单位,不得以权谋私,更不能从中牟利,否则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对服务单位采取过激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恶意竞争、服务不到位、违规搭售设备或软件、乱收费的,国税机关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强调国税机关与服务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要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发现问题并妥善解决,难以解决的应立即逐级向上报告。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如发生突发事件,国税机关要采取坚决措施,迅速处置,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争取支持,坚决杜绝群体性负面影响事件和重大负面舆情发生,确保营改增顺利实施。 二是对督察及营改增纳税人反映的部分问题进行回应 (一)关于营改增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税控装置的户数低于国税机关预期问题。 对此类问题,请有关地区认真梳理分析产生的原因,对症下药。如果是税务部门宣传服务不到位造成的,要加大宣传力度,不留死角,让纳税人知晓;如果是服务单位力量不足造成的,应及时督促其充实力量,并采取积极措施,保证税控设备安装、培训到位;如果是前期预计数据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也要及时调整工作计划。 (二)个别技术服务商培训场所小、条件差,致使纳税人倚靠墙壁、纸箱,甚至趴在地上填写表格,现场秩序混乱。 各地国税机关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督促服务单位一方面科学安排、组织好工作进度,另一方面尽可能调配资源、创造条件,想办法改善服务环境,为营改增纳税人提供良好的优质服务,扎实做好税控装置安装推行工作。 (三)个别地区税控设备服务单位不组织培训,只提供指导手册和QQ群答疑;在《营改增纳税人办理税控开票软件须知》中,宣传不到位,没有标注报税盘为可选设备。 近日,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税控装置安装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国税机关要迅速落实文件要求,加强营改增纳税人税控装置安装推行过程的监督,按照总局《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服务单位宣传服务不到位问题,应及时纠正,立即整改,如果再犯,依规从严处理。 (四)增值税发票税控装置发行进度不平衡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应在4月28日前完成营改增纳税人税控装置的发行、安装、发票发售等工作。 从各地上报的进度情况看,各地工作进度不平衡,有些地区进展较慢。各地要加强营改增纳税人税控装置推行过程的指导,细化工作内容,按日逐户落实到企业,密切监控推行进度。特别对推行进度慢的地区要查找原因,督促服务单位加快推行进度。既要看面上,也要看点上,既要关注总体,也要关注个体,要及时督促指导进度较慢的服务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务必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五)关于营改增纳税人来信反映不开发票是否还需要安装税控装置问题 营改增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税控装置的范围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纳入推行范围,但暂不需要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尊重纳税人的意见,经纳税人确认后可暂不安装,待以后纳税人需要的时候,国税机关再行安排安装。 4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第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申报的问题。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问题,我们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进行了明确,所有试点纳税人,不区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大体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试点实施前,已经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并且兼有试点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二是非兼营纳税人,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合计按3%折算不含税的销售额。需要注意两个问题:其一,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应按差额前的营业额计算;其二,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年应税销售额参与计算。 若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即可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发票并进行纳税申报。 第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产品出租有关问题。 有纳税人在营改增来信情况专报中咨询,关于房地产企业将自行开发的产品用于出租,增值税是否适用简易计税,适用条件如何。 关于这个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已经对此进行了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出租不动产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要根据取得不动产的时间来判定,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属于“老”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属于“新”的不动产,出租时适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 对此规定,部分人员觉得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用于出租并没有进行规定。我们在16号公告中明确,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属于自建取得,所以适用普遍规定。 第三,有的地区反映,个别商砼企业曾经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未满36个月,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这是个普遍性问题,也有普遍性规定,任何企业,如果按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36个月内不能变更,维持征管相对的持续与稳定,这个原则不能突破。 上述问题的规定都很明确,且都是属于一些基本性政策安排,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纳税人的理解和掌握不够,各地还需进一步加大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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